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張女士在超市衛生間內摔倒致骨折,後以超市地面濕滑為由索賠。記者昨天獲悉,通州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張女士9.6萬餘元。
  去年10月25日晚,張女士到通州區一家超市購物,其間到超市二樓衛生間如廁。在出衛生間時,她不慎摔倒造成右髕骨骨折。張女士說,超市的衛生間地面濕滑,沒有明顯的提示標誌,超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她摔傷,故起訴索賠醫療費等共計32萬餘元。
  超市辯稱,超市的設計和施工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事發時衛生間乾凈無水漬。且張女士摔傷後超市盡到了救護義務,不同意賠償。
  法院認為,超市作為經營者本應保持其超市內附屬設施公共衛生間的乾爽整潔,地面平整,採取相應的防滑措施,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識,超市沒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上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張女士作為成年人在使用公共衛生間時,亦應註意地面及相關設施情況,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應負相應責任。法院認定超市應負70%的主要責任,張女士負30%的責任,判令超市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共計9.6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顧客摔骨折超市賠10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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